1.为防止由于sf6气体中的有毒、有害杂质造成设备和人身事故,特制定本条例。
2.机械,电力各级主管部门,设备制造厂和设备使用单位(电力生产的运行部门和笨本建设单位—下同),均应遵照本条例要求,并设置必要的机构或试验室,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侧试手段,以负责sf6气体的质量监督与安全若理。
3.sf6电器使用部门对sf6气体的安全管理体制是:
3.1在各电网的网局建立《电网sf6气体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为:
3.1.1负责制定与电网气体监测有关的文件。
3.1.2指导和监测所属单位技术业务工作。
3.1.3仲裁下属各部门的技术争议。
电网sf6气体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可指定由网局电力试研所的高压室或化学室承担。
3.2各省建立中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3.2.1建立sf6气体质量监督所需之基本检验方法和手段。并承担基层单位不能完成的测试项目。
3.2.2指导、培训基层单位的技术和分析化验人员。
3.2.3总结、推广监督管理经验、整理上报因气体质且引起的设备和人身事故。 各省的中级管理机构可设于省电力试验研究所的高压室或化学室。
3.3发电厂、供电局和基建安装单位应配置专职或兼职sf6气体分析监测人员、负责日常气体监督管理,执行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并定期总结上报本单位气体监督管理的情况和问题。
4. sf6电器设备制造厂应在试验室设置专职管理sf6气体的试验人员,负责厂内sf6 气体的日常管理、设备出厂时sf6气体质量检测。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指导生产现场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具,执行机械委和国家有关sf6气体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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